中国足协裁判评审第14期 审查小组认定 8个案例中有4个是错误或遗漏的
7月1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考核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四期裁判员考核工作(20240716)。根据各俱乐部的投诉,本期共审查了8起案件,分别来自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评审组认定,有4名裁判出现失误。
本次评审会议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两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督导员应邀出席会议。评审组成员采用集体讨论和个人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审查结论如下:
案例一:中甲联赛第17轮,大连英博VS苏州东吴,比赛第69分钟,苏州东吴射门,皮球击中禁区内大连英博防守球员。裁判示意比赛继续。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皮球没有触及大连英博防守球员的手臂,裁判当场判定不属于手球犯规,应予支持。
案例二:中甲联赛第17轮,黑龙江冰城VS重庆同梁龙。比赛第26分钟,重庆同梁龙门将在本方禁区外手球。裁判判给他手球犯规和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
对于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重庆同梁龙门将在本方禁区外手球犯规。不过,从黑龙江冰城球员射门的动作、球的速度以及随后可能被防守球员挡球的动作来看,重庆铜梁龙门将的动作不应该被认为是破坏了明显的防守。重庆同梁龙门将因手球干扰或阻止对手进攻而被出示黄牌。裁判对手球犯规、直接任意球并当场出示黄牌做出了正确的判定。
案例三:中甲联赛第16轮,北京理工大学VS泰安天魁队。比赛第54分钟,北京理工大学60号球员倒地时,泰安天奎的11号球员疑似踢到了北京理工大学60号小腿。裁判判定北京理工大学60号60号踢球危险(球夹在两腿之间),泰安天奎主罚间接任意球。与此同时,泰安天奎11号被出示黄牌。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北京理工60队试图护球,其动作因倒地受到一定影响。尚未形成两腿夹球的危险比赛风格,不应视为违规。同时,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泰安天奎11号用力过猛,恶意踢对方倒地球员的腿部。这种行为几乎与裁判终止比赛的哨声同时发生,应视为严重犯规,应予处罚。他被红牌罚下,比赛由北京理工大学的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裁判当场判罚北京理工60号踢球危险、泰安天奎踢间接任意球、并向泰安天奎11号出示黄牌都是错误的。
案例4:中乙联赛第16轮,湖南湘涛VS海口明诚,比赛第31分钟,海口明诚60号球员在追防时铲倒了湖南湘涛2号球员。裁判判定海口明诚60号铲球犯规,出示黄牌。湖南湘涛主罚直接任意球,同时湖南湘涛2号因不道德行为被出示黄牌。
对此案,审查组一致认为,海口明城60号的铲球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而不是严重犯规(红牌)。随后,湖南湘涛2号犯规,支持裁判当场判罚决定。因此,裁判当场决定给予海口明城60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让湖南湘涛主罚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对湖南湘涛2号不竞技出示黄牌。行为都是正确的。
案例5:中乙联赛第16轮,湖南湘涛VS海口明诚,比赛第36分钟,海口明诚20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与湖南湘涛22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湖南湘涛22号倒地,裁判没有吹犯规。随后湖南湘涛53号对海口名城20号进行铲球,裁判判湖南湘涛53号犯规并出示黄牌。
对于本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湖南湘涛队将球传入对方禁区,湖南湘涛22号尝试接球并先触球,海口明诚20号踩踏动作造成去对手那里一趟。对于犯规,海口明城20号应判犯规并判罚点球。此外,评审组一致认为,在主裁未当场判罚点球的情况下,湖南湘涛53号随后的铲球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按照事件顺序,这个先例应该被认定为裁判在本方禁区内对海口名城20号犯规,错失点球。
案例6:中乙联赛第16轮,大连坤城VS海门科迪源。比赛第5分钟,大连坤城进攻,将球传入对方禁区。海门科迪源2号球员与大连坤城21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判海门科迪源2号犯规,并判罚点球。
对于本案,审查组首先一致认为,球传入禁区后,双方的第一次接触属于比赛中可接受的打斗动作,双方均没有犯规。从现有视频可以推断,后卫海门科迪源触球,因此处于越位位置的大连坤城21号并没有越位犯规。同时,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海门科迪园2号拉扯了大连坤城21号,但并不是后者倒地的主要原因,不应视为犯规。大连昆城21号也利用了对手的拉力。拉动主动掉落地面的元素。裁判错误判定,判罚海门科迪源2号犯规,并当场判罚点球。
案例7:中乙联赛第16轮,大连昆城VS海门科迪源,比赛第72分钟,海门科迪源29号球员传球时,球与大连昆城18号球员接触玩家。第一助理裁判助攻后,裁判判大连坤城18号手球犯规,并认为犯规位置在禁区外,因此判给直接任意球。
对于本案,审查组首先一致认为皮球接触到了大连坤城18号的手臂,接触点位于大连坤城的禁区内。但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坤城十八号的手臂动作是跟随身体的。合法的结果、处于合理的位置并采取行动避免与球接触不应被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当场误判手球犯规,误判接触位置。
案例八:中甲联赛第16轮,大连坤城VS海门科迪源,比赛第86分钟,海门科迪源连续射门。皮球击中球门横梁反弹后,海门科迪源17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大连坤城的6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海门科迪源的17号球员倒地。裁判判定进攻方海门科迪源17号犯规,后卫大连坤城主罚直接任意球。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球从球门横梁反弹后,大连坤城6号先触球并试图控制球。他的动作并不是犯规。海门科迪园17号上前争球但没有碰到球。双方发生了接触。现场裁判观察位置较好,犯规判决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当场做出的不对防守者犯规而对进攻者犯规的判决是正确的。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有利于统一处罚标准。对于相关错误和遗漏,将对裁判员进行内部处罚。 (超过)
(中国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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